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府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两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分别是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平行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一府两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平行,“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
“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