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不是必须拆除,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制度,以下5种情形就不应拆除:
1、若违法建筑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并不严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改正,则无须拆除。
2、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3、因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批建手续或翻建手续,但属于村民唯一住宅的情形。
4、村民在自己宅基地或自留地范围内建设的附属建筑,比如车库、仓库等。
5、建设行为人因招商引资或行政允诺而建设的建筑物,也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应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允许采取补救措施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