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权自住房,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由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购房拥有所有权的自主住房的。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由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 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4、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由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主的。
5、下岗、实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实业满12个月的。
6、离休、退休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9、出境定居的
10、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