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发货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有虚假发货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所承受损失;
2、增加赔偿的金额通常为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价款的花费的三倍,如果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满五百元的,法律规定为五百元; 3、故赔偿标准应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视为五百元。
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体如下:
1、 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
2、标价与实际付费不符;
3、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
4、导购误导消费;
5、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
6、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
7、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
8、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
9、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途径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虚假发货赔偿标准应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视为五百元。消费者权益在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使用,是对可以多次利用的产品的利用、消费。受害人证明损害时,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经被使用或消费,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该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