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违背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违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做法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导致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要求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限定的“数量较大,导致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违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违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违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限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准则的百分之五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