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班车(含司机,下同)。由于班车属于企业的福利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租赁行政用车。该项经济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其中的旅客运输服务,从业务的本质来看是用于企业办公,属于用于可抵扣项目,但依据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该项经济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目前,大中型企业采用租赁车辆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交通问题,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了。这主要涉及员工通勤租赁班车以及日常办公租赁行政用车两大方面。以上就租赁车辆这项经济业务的不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便寻找更优的税务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