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省份,即我国的省级行政区,是行政地位与省相同行政区的总称,为一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3个省分别是河北省、山东省、辽宁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吉林省、青海省、河南省、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云南省、福建省、台湾省、海南省、山西省、四川省、陕西省、贵州省、安徽省。
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市、重庆市、上海市、天津市。
5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2个特别行政区分别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