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凡是预先付的、作为成交保证的钱,既可以说“订金”也可以说“定金”。但在法律意义上,“订金”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款项,不具备担保的性质;而“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量的款项,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如果一方交付了定金,而对方不履行则有权利向对方提出双倍赔偿,但是“订金”只可要求返还,不能双倍偿还。
但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怎样约定,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