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失业证需要以下手续:1、身份证原件;2、户口本原件;3、两张免冠一寸照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或与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无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可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
办理材料
1. 《所在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附件2);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户口簿复印件;
4. 近期1寸免冠照片;
5. 未就业证明;
6. 人员类别的有关证明。
户籍关系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供原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某市城镇失业人员户籍转移通知书。
办理未就业证明
申请人向常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未就业证明,需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供证明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相关材料。
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未就业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做好跟踪服务。经调查核实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未就业证明。
申请办理《失业证》
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失业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某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户口簿复印件;
4. 近期1寸免冠照片;
5. 未就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