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由于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为“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赋税。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出现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退出历史舞台。
井田制的作用是避免了土地兼并,适应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另外,它的实行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起到巩固统治的作用。井田崩溃瓦解后,有能力的人成为地主,拥有大量私有农田,这也是秦以后的官僚们在私产上的主要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