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尊女卑”思维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本源是社会性别歧视。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维仍然影响着古代家庭的格式,使得妇女在经济位置上不同水平附丽于男性。男性不断处于家庭中的强势位置,他们基于社会付与的权益而管制着女性的人身自在乃至是思维,即他们钳制着女性的所有,把女性看成附庸品。 这是家庭暴力的汗青缘由和思维本源。
2.法令轨制上的缺掉。
对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则次要见于《宪法》、《妇女权利保证法》、《民法典》、《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等法令法例中。新《民法典》的颁发标记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度法令的方式呈现。新《民法典》尽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干规则,然而立法上仍是存在良多有余。
3.救助渠道不畅通。在我国,因为受传统文明的影响,“赃官难断家务事”、“伉俪劝合不劝分”,这些观点已在人们的思维中积重难返,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肯过多自动染指家庭暴力,社会大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衷而“熟视无睹”。因而,一旦发作家庭暴力侵权,受益者便去去赞扬救援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缘由。
4.女性自我维护认识不强。在我国,一旦发作了家庭暴力,只需不是达到“忍辱负重”的境地,受益者特地是女性年夜都是饮泣吞声地忍耐。女性的自我维护和维权认识普遍不强,“家丑不成传扬”的传统观点使受益妇女去去羞于寻求法令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