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一般来说,公司在成立之前就需要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但者并不意味着并不能修改章程的内容。如果需要修改,那么需要先通过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然后需要将草案提交给股东会。
3、综上所述,董事会想要修改公司章程,首先应该出具修改的草案,其次还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同意,经过股东大会的表决之后上报有关的政府主管机关等待审核,审核通过之后进行登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