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获到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流程提前要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事实上年限和开发土地的事实上情况予以相应的赔偿。”
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3、出让方式的土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要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予以赔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予以赔偿。
生活常识2022-11-16 21:01:38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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