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劳动合同无明确商定薪水数额,或者合同商定不明确时,应当以事实上薪水作为计量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人的薪水、奖金、津贴、补贴等都隶属事实上薪水,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薪水总额组成的限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限定“薪水总额”的多少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事实上薪水都可作为加班费计量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贴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量范围。
3、在确定工人日平均薪水和小时平均薪水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水折算问题的通知》限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薪水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量基数。
5、加班费的计量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以日、时最低薪水准则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