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明材料:
(1)提交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2)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
(3)《居住证》持有人还须提交《居住证》,就学人员提交在学证明;
(4)广州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免交居住证;
(5)广州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户籍父母或子女,还须交验就业就学人员身份证明、提交社保证明(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证明)、就学证明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免交居住证。
2、亲属居住证明材料
(1)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
(2)亲属在港/澳长期居住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香港进入许可/澳门特别逗留证和有效旅行证件。
(3)亲属在港就业就学的,提交香港进入许可及有效旅行证件;亲属在澳就业就学的,提交澳门就业证明文件/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以及有效旅行证件。
3、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再次在广东省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配偶和姻亲关系除外),免交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和姻亲关系须每个自然年提交一次亲属关系证明。
4、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仅受理广东省户籍申请人)。
5、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大于或等于拟申请期限+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