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之二手房转移登记办理指南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3、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4、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名称。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了“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未办“三证合一”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只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提交的资料应为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应出示原件,并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复印件上需要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签名;不能出示原件比对的,申请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四)经济适用房上市和自建经济适用房上市需提交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
(五)领证时,权利人或其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受理凭证办理领证手续。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理资料
1.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还应收取《长沙市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买卖合同等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1)经济适用房、经适(货补)房、棚改安置房转移登记的,需提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原件)。
(2)实行限购政策时,需提供符合限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
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热线(附各网点地址)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费用
登记费为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为10元/本,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放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