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 72 小时内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办理住院手续。不能办理的,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或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通过网上备案或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备案,实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特殊情况(如病情紧急)可先行住院,10 日内补办备案手续。未经备案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正常临时外出就医待遇基础上分别降低 15 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非本人原因造成未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或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及时办理备案,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审核报销。超过一年不办理申请支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受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