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严控露天焚烧产生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河间市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杂草及工业废弃物等。
二、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巡查和宣传力度,确保露天焚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厉处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河间市生态环境局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0317-3182281;手机号码:13103270099。本公告自即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