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促进物流畅通、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采取以下便利货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道路,准许轻型及以下蓝牌货运车辆通行(工作日7:00-9:00;17:00-19:00高峰时段除外;御河路、解放路、迎宾大道道路除外;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以上车型准许通行时段不再办理货车通行证,但仍需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交通管理规定。
二、本《通告》自2022年12月30日0时起实施。
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