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住房租赁试点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回水费、电费的公告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1〕75号),纳入租赁试点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可享受民用水电价格。
按照有关规定,截止2022年6月底,未享受民用水电价格的已备案租赁试点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民用水电价格退还。一是住房租赁企业会同项目业主方(与水、电部门有合同关系的相关方)可向水、电部门申请退还从项目备案之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多缴纳的水、电费。二是承租户可到承租项目所在住房租赁企业申请退还从项目备案之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多缴纳的水、电费。退费时间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日,逾期不再办理。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辖区相关部门,对退费过程协调、指导、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1:纳入租赁试点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清单.xlsx
附件2: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联系方式(1).xlsx
附件3:水、电部门联系方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