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产假顺延规定
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下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