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亡)后怎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报人和申报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我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市中区经二路193号经办大厅二楼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6896724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报工伤认定材料
(一)主要材料
1. 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
2.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参见附件《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参考格式》)
3.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寸彩照1张(全身或半身照,含受伤部位)
4.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参保者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
5. 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书(参见附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参考格式》)
6. 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参见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参考格式》)
7. 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二)相关材料
1. 职工近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索引页、公安机关证明等)。
2. 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上下班的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考勤记录。
3. 属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
4. 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7. 职业病应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8. 安全责任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9. 因参加单位组织运动会、培训等活动受伤的应当提供单位组织活动的文件、通知、参加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
10. 如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需提交“120”急救通用病历。
11. 相关民事赔偿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证明)
三、注意事项: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提醒单位一定不要超过30日的申报时限,以免发生因超时限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
2、单位一定要对职工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工伤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