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农村地区分户
1.农村地区居民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或公民已离婚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2.不予分户的情形有:夫妻之间;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之间;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
1、凡符合依法设立、有合法稳定的住所、落实了集体户口协管员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设立集体户。
2、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后报派出所领导审结,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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