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必须自首次开户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采取补缴的方式,追补首次开户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
补缴标准:
1.2011年以前按历年缴费基数的80%补缴;
2.2011年以后可以自行选择档位标准进行补缴。
个人利息可以计入个人账户。
注意事项:
1.从2020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不加收滞纳金,需要加收利息;
2.可补缴政策性中断期间(指领取低保救助金、失业待遇期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补缴政策性中断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需要加收利息;
3.补缴的计息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计息具体划入比例,由系统自动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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