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0岁计算。
补贴方式及管理
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2.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年年度内及时申报,逾期缴费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原则上优先发放距离退休不足5年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终止、暂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1)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2)注册开办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3)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或死亡的;
(4)未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站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