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

地方特产2022-04-10 08:02:29未知

佛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

  4月6日,《佛山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官网挂网,于4月15日前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跨区招生政策、调整市属学校招生政策、调整学生可填报志愿数量、明确政府购买学位招生政策、取消征集志愿,具体说明如下。

  (一)调整跨区招生政策

  为贯彻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跨区招生政策。

  一是取消“符合条件的区辖学校经批准可预设不超过普通招生计划的10%(含)作为区外招生计划”的政策,不再允许在统一招生环节开展跨区招生。

  二是允许“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在区内补录仍未完成招生计划且在保障住宿条件的前提下,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面向市内区外补录,具体学校名单和补录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二)调整市属学校招生政策

  因市属学校(佛山市华英学校)将于2022年秋季学期转为公办学校,其招生政策不再按照民办学校招生政策执行,故在全文统一删除有关市属学校的相关表述。

  (三)调整学生可填报志愿数量

  考虑到不再允许统一招生环节开展跨区招生、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等因素,为进一步提高现有学位资源的有效利用率,避免学位浪费,提高学生中签率,将统一招生环节每位学生可填报志愿从不多于3所调整为不多于2所。

  (四)明确政府购买学位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我市继续实行政府购买民办学位政策,各区优先向招收随迁子女较多的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用于优先招收本区申请积分入学的学生。

  因此,明确各区购买学位用于统筹招收本区申请积分入学学生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纳入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管理与数据共享平台实施,但须纳入区公办学校招生平台实施。

  (五)取消征集志愿

  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各地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批准筹设除外)。

  原针对招生启动后至当年8月15日(含)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校的征集志愿录取环节,已无现实需要。因此,全文统一删除征集志愿相关表述。

本文标签: 学校  招生政策  学位  行政部门  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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