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教体通〔2021〕18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校内课后服务内容包括:基本托管和素质拓展服务。
二、收费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有需求的在读学生提供校内课后延时服务,可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实施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公益普惠、及时结算、定期公开”的原则,与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家长签订服务协议。
三、服务时间 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应开展课后服务,下午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个学时,其中每天至少1个学时用于基本托管服务,下午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00,确保每个服务学时不少于45分钟。
四、收费规定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内课后服务成本由政府、家长共同分担,学校免费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由本校教师供给的基本托管、素质拓展服务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每生每学时2.5元。
(二)校内课后素质拓展服务引入非学科类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普、体育、艺术、劳动、心理健康等兴趣小组及体育运动队和艺术团训练的服务收费标准,在不高于本市青少宫同类课程收费标准的50%范围内由学校、学生家长和第三方协商制定。
(三)校内课后服务收费可按学期预收,计费以月为计费单位,每月按实际教学天数计算,每天的下午校内课后服务计费学时最多不得超过2学时。学生因请假、转学等原因当月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时,在学期末按未参加的实际学时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四)素质拓展服务涉及的教材、器具等收费,由家长按需自愿选购,不得强制代购。
(五)学校开展下午校内课后服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按服务性收费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素质拓展,学校及第三方课后服务涉及的教材、器具等收费按代收费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校内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学校内部供给的下午校内课后基本托管、素质拓展服务免收课后服务收费。
(三)在校寄宿生免收校内由本校教师供给的基本托管、素质拓展服务费。
(四)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将学校开展的下午课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向家长主动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本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试行期间,国家、省和市对校内课后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8日,公众可在公示时间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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