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出流程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出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由参保人签名确认。有欠费记录的,在参保人补缴欠费或明确放弃补缴欠费后,再办理转出手续;参保人本人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需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如为缴费未到账情况,等到账后再办理手续;
(三)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无误的,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后,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临时账户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流程
(一)参保人向临时缴费账户建账地(以下简称“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二)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审核无误的,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临时账户联系函》后,将《临时账户联系函》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
(四)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收到《临时账户联系函》回执,按规定办理相关转出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临时缴费账户,但仍需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五)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及时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