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多数人需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自行选择采取保证人或者履约承诺方式提供担保。
>>>保证人担保:
1.担保条件:
①保证人应当为依法依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
②已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及按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不得提供担保。
③保证人不再提供保证担保,且完成变更担保手续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担保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申请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缴纳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支付租金。
>>>履约承诺方式担保
1.采用履约承诺方式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承诺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填写《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诺书》,同意在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后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产住房或公有住房出售、置换、赠与或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
2.当申请家庭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时,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和项目经营单位可依承诺通过法律途径处置该房产。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家庭可免于租赁担保:
1.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一类)资格的家庭。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截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提供租赁担保:
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月缴存额合计500元以上的;
②在本市仍在缴存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万元以上的。
申请家庭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补充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和《按月住房补贴查询单》。免于租赁担保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审定,留存其查询单原件,开具《免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担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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