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认定的初级职称
序号 | 初级职称 | 岗位要求 | 认定初级 所学专业要求 | 说明 |
1 | 工程技术(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 从事矿物勘探和开采,产品开发和设计、制造,建筑、交通及其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的技术人员。不含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医疗器械、机动车检测维护、工业设计等国家和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 理学、工学门类所有专业;农学门类中工程相关专业;医学门类中药学相关专业;管理学门类中与工程有关的专业;与从事的工程专业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2 | 社会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 在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3 | 自然科学研究(研究实习员) | 在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门类所有专业;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业。 | 不符合认定初级所学专业要求的人员不能认定。 |
4 | 自然科学研究(专利研究实习员) | 在专利审查、专利代理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 ||
5 | 中小学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6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助理讲师) | 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文化课、专业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助理讲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 ||
7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 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 ||
8 | 技工学校教师(助理讲师、教员) | 在技工学校从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申报助理讲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 ||
9 | 技工学校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 在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 | ||
10 | 教育管理(研究实习员) | 在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11 | 实验技术(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 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从事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 ||
12 |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从事播音专业的人员。申报二级播音员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 ||
13 | 体育教练员(二级教练、三级教练) | 省、市体育部门所属各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市、县(区)体育部门所属体育场、馆、池(体育俱乐部)从事业余运动队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省、市体育运动学校和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专职教练员。 | ||
14 | 农业技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 | 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兽医师职称人员应取得兽医资格。 | ||
15 | 新闻专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 在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申报人员应取得新闻记者资格。 | ||
16 | 图书资料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 从事文献信息与服务、阅读推广、信息技术管理、古籍保护研究、综合管理等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人员。 | ||
17 | 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管理员) | 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人员。 | 无。 | 可按规定认定。 |
18 | 群众文化(助理馆员、管理员) | 从事群众文艺创作活动的组织指导、群众文化综合服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指导,群众科技知识推广和活动组织指导等群众文化工作的人员。 | ||
19 | 美术专业(美术员) | 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的管理、研究和实践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美术馆、纪念馆、书画院等美术机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 ||
20 | 艺术专业 | 从事艺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 ||
21 | 工艺美术专业(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 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研究、生产制作,包括传统工艺美术和商业美术设计(平面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展示设计、服装服饰设计、广告设计、传媒艺术设计等)各工艺美术及艺术设计门类的人员。不含工业设计等省统一考试的专业岗位。 | ||
22 | 律师专业(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 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四级律师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 ||
23 | 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 | 从事公证工作以来没有出现过假证和近3年来无因错证、违法违纪等情况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公证人员。申报四级公证员任职资格人员应取得法律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