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岗位补贴。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延长期限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2.社保补贴。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