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⑴基础养老金。我市目前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⑶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 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自2019年1月1日起,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超过30天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核查无冒领养老金或被冒领的养老金已退回的, 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
⑷死亡退保。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