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申办对象
缴费期间因户籍变更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
申请材料
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办事程序
1、参保人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区居民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或提供《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2、区级经办机构审核后,给其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