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赁担保方式变更条件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可申请变更其他租赁担保方式。
>>>变更流程
1.申请变更租赁担保方式的家庭,应到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提交《租赁担保方式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②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已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③原租赁担保材料;
④申请变更保证人的,区住建委留存复印件后退还其原公证书;
⑤其他相关材料。
2.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对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原租赁担保方式及配租情况进行确认。
①对因办理登记确认或选房手续无法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家庭,开具《租赁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
②项目经营单位查验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对确为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的,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担保变更)》,并退还《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及原履约担保材料。
3.经确认材料齐全、可予变更租赁担保方式的家庭,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担保相关手续:
①已取得承租资格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区住建委向其开具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对已登记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在其《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该家庭已入围==项目,现已办理租赁担保方式变更,请持本通知单到原项目办理后续手续”。
②已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家庭,区住建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经营单位办理后续手续。
在接到区住建委提交信息后,项目经营单位通知该家庭重新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后,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变更后的履约担保方式及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生效。
项目经营单位收回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本单位留存、申请家庭及保证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上加盖“作废”章后,与其重新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结束日期与原租赁合同结束日期一致。变更后租赁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一并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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