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加分照顾的对象及分值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中央军委相关部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央军委相关部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照顾15分录取。
上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2.驻豫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军人子女政策执行。
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子女,照顾10分录取。
4.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录取;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录取。
6.归侨、侨眷考生和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子女,照顾10分录取。
7.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区)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8.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照顾10分录取。
9.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10.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
(1)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2)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5分录取;
(3)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0分录取;
(4)获得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5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