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当年满16周岁的居民或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未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2、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3、部队退伍、转业人员过去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落户手续时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
4、原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过去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落户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5、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市定居并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材料
1、交验居民户口簿。
2、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的,同时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同户登记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中之一)和监护人身份证件。
三、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未满16周岁人员需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办理。
2.进行公民身份信息核对确认,采集人像、指纹信息,确认证件领取方式,缴纳证件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