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住院报销政策?
参保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9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于进入大病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比例按以上标准执行,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原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政策不再执行。
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我市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 1.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1.1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部分报销 6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0%;一年最高可报销 40 万元。
大病保险报销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报销,达到起付线后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核准金额,不需提供其他单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