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申请登记上牌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骑行车辆、佩戴头盔,现场交验车辆。
(一)提交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对无法提供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三)自行拆除尾牌支架上的附着物,预留出号牌支架安装孔,便于号牌安装;拆除挡风、保暖、货架等装饰物,还原车辆原貌。
(四)电动自行车投保车主自主选择,非必须,不强制。鼓励车主投保,减少事故危害。
(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身份证明: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证明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指销售发票、转让协议、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仲裁裁决等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