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