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低保申请条件
享受低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不含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含)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或继承权的,且长期由其他权属人员居住的或5年(含)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
(三)核算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等金融财产的人均市值相加总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等的所有权(不含无雇员的夫妻作坊、小卖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