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基层医务人员申请安居房
1、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市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的在编在岗医务人员、编外在岗医务人员和“区属镇用、镇属村用”医务人员及镇村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镇村医生。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工作者。
3、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县城主城区或县城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市县主城区或县城拥有 1 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四)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含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累计 12 个月(含)以上个税和社保缴费记录;
(六)镇卫生院(或农场医院)聘用合同。
(七)《海口市基层医务人员申购安居型商品住房基层服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