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条件如下:
1、申请人为新城区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注:
1、中心城区范围: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
2、开发区范围: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