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可在我市落户;
二、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三、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四、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落户;
五、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我市落户;
六、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的(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在我市落户;
七、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我市投靠落户。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并贯彻施行。原我市落户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沈阳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