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公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于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佛山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拟对租房提取条件、额度、频次和材料等四方面进行调整规范。
一、提取条件:职工需连续缴存满3个月。
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租住商品住房可提取额度最高为7128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
▣ 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按住建部门公布的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的55%乘以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个人为30平方米)确定。
2021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租住商品住房可提取额度最高为7128元(36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2020年度为6930元。
每次最多可提取当前提取年度的额度,不往前追溯。每年7月1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建部门公布的最新住宅指导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的最高可提取额。每次租房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元。
▣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房租支出金额按职工提供的租金缴纳证明核定,职工需在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的首租月起12个月内申报,超过12个月申报的,只能按申报当年(自然年)的1月份起计算提取额,以前的部分不作计提。
三、提取频次:
征求意见稿提出,租房提取频次,每间隔一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时须明确租赁时间段,不得重复计提。
四、提取材料:
征求意见稿提出:
▣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
对比此前政策,租住商品住房简化了办事材料和流程,无需提供备案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只需提供提取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