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自主选择到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申请材料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毕业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属非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属创办农家乐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场地租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 缴纳场地租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东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事项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累计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