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医保结算票据(异地就诊医疗费用票据)须提供原件自留复印件外,其余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具体材料如下:
1、医保票据(原件),异地就医的提供医院自费发票(原件)。
2、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
5、门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住院死亡的提供死亡记录(复印件)。
6、结婚证;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证明(四胎及以上)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恶性肿瘤患者本人选定的三家定点医院均无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怎么办?
答:参保患者可以到具有“门特”登记资质的三级医院医保办办理定点医院的变更手续,将有恶性肿瘤“门诊专项治疗”资质的医院变更为本人定点医院后,再到该院办理“门诊专项治疗”的申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