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后未落户恢复户口申报登记
1、服务对象
迁出后未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
2、办理地点
户籍地派出所
3、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4、申报材料
a、原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迁出记录
b、调查材料
5、受理条件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含农村地区),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法定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7、承诺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8、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9、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