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配偶
受理条件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二)投靠配偶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退役军人投靠户口登记在集体户配偶的,提供上述第(一)、(三)项材料。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六) 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本市有所有权住宅的无锡市户籍人员父母、子女和配偶投靠落户的;
申报材料
a、户口簿
b、身份证
c、房产证明
e、结婚证
e、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人同意迁入声明
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受理的10个工作日,
区县政务大厅受理的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