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保报销比例
根据《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 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5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8倍、10倍。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住院医保费用 | 个人支付(%) | 统筹支付(%) | ||
起付额以内(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上级医院1200元) | 100% | 0 | ||
超过起付额部分 | 一级医院 | 8% | 92% | |
二级医院 | 10% | 90% | ||
三级医院 | ≤10000元 | 20% | 80% | |
10000元以上部分 | 15% | 85% | ||
市外转院 | ≤10000元 | 22% | 78% | |
10000元以上部分 | 17% | 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