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对象: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中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不允许中途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5%的费率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参保人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享受。
中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500元。
参保人住院(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500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额标准及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2.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8倍、10倍。